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典型案例
夏津縣潘某無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經營藥品案

案情概述:2022年12月15日夏津縣市場局執法人員接到夏津縣公安局案件移交的潘某涉嫌無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經營玻尿酸、瘦臉針等藥品案。市場局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《詢問筆錄》,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調查。經調查,潘某所銷售的針劑為韓國玻尿酸和瘦臉針等美容針劑,均為化學性藥品,潘某無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,通過網絡將所購進的韓國美容針劑全部銷售完畢,違法銷售貨值金額47000元,獲利9000元。
查辦結果:涉案人潘某的上述行為構成涉嫌無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。由于違法行為發生在《藥品管理法》(2019年8月第二次修訂,2019年12月1日施行)前,因此本案所適法律依據為《藥品管理法》(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)。依據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二條“未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、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或者《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》生產藥品、經營藥品的,依法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(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,下同)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之規定,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,對其進行3倍罰款,罰款141000元,沒收其違法所得9000元,共計罰沒款150000元。